聲請裁定更正
日期
2025-01-10
案號
ULDM-113-聲-1065-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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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勝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3 年度執更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件編號8、9備註欄:「雲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169號(編號5至9、12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 ,應更正為:「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69號(編號5至9、12 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8、9備註欄內關於「雲林地 檢113年度執字第1169號(編號5至9、12至13曾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之記載,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