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M-113-聲-1072-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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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翌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翌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翌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㈡爰依各編號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多額者( 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並參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000元確定,前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宣告刑(附表編號3)合計之總數(罰金2萬4000元)範圍內,考量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均為竊盜罪,均為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益,所犯竊盜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較為相似,惟所犯各罪之被害人各異,各罪仍具獨立性,以及受刑人勾「有意見」,但沒有書寫意見內容等一切情況,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吳翌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 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 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7月17日 111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48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624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10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25號 113年度簡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5日 111年8月3日 113年6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110號 111年度朴簡字第225號 113年度簡緝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日 111年10月31日 113年8月3日 備註 附表編號1、2經嘉義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000元確定。 雲林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73號 附表編號1、2經嘉義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000元確定。 嘉義地檢111年度罰執字第666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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