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M-113-聲-436-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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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世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更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世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前段、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本院聲字卷第87頁),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楊世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3年1月6日上午某時許 103年(聲請書誤載為102年,逕予更正)9月9日上午9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388號 103年度訴字第658號 判決日 103年10月9日 104年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709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確定日 104年3月19日 (程序駁回) 104年5月18日 (程序駁回) 備 註1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920號、104年度執緝字第2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405號、104年度執緝字第256號 備 註2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但已因另與他案合併定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18號,下稱甲案)而失其效力。嗣甲案再經聲請更定其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79號,下稱乙案),甲案因而失其效力(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未經乙案合併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