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ULDM-113-聲-477-20241016-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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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許衣彤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12年度選訴字 第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衣彤前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 稱雲林地檢署)111年度選偵字第16、71、318、322號、111年度偵字第844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為警方搜索,並扣押其任職公司所委託其保管之電腦、筆記型電腦、手機、銀行印章及存摺、監視器主機、公司帳冊文書資料等物件,因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受該署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於偵查期間經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聲請人、同案被告陳宏吉為受執行人對雲林縣○○鄉○○○路00號執行搜索,並以聲請人為受執行人對雲林縣○○鄉○○村00000號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而後聲請人於112年3月25日受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同案被告陳宏吉等11人則於同年月30日由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選偵字第16、71、318、322號、111年度偵字第844號案件提起公訴,刻由本院以112年度選訴字第3號(下稱原案)審理中,合先敘明。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僅泛稱請求本院准予發還其「任職公司 所委託保管之電腦、筆記型電腦、手機、銀行印章及存摺、監視器主機、公司帳冊文書資料等物件」,全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使本院自無從判斷其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為何,經本院前以公務電話聯繫聲請人向其確認聲請狀中所述何物品為其所有,其亦泛稱筆記型電腦、手機、銀行印章及存摺為其所有,然此一說法,非但與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物品為其受任職公司委託保管」之意旨有別外,仍未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復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以特定聲請範圍,且若卷內無資料佐證該扣案物之所有人為聲請人本人,另應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為聲請人所有之物,然聲請人迄今仍未回覆本院,以致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仍未受釋明及特定。  ㈢本院考量本件聲請返還扣押物之範圍既未經聲請人釋明及特 定,又查獲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之執行處所(雲林縣○○鄉○○○路00號),受執行人除聲請人外,尚有同案被告陳宏吉,而原案就同案被告陳宏吉等11人所涉罪嫌尚未審結,則聲請狀所泛稱之「任職公司所委託保管之電腦、筆記型電腦、手機、銀行印章及存摺、監視器主機、公司帳冊文書資料等物件」是否與同案被告陳宏吉等11人所涉犯罪事實全然無涉、是否可為原案證據、是否為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等情,均仍有待原案調查審認,尚不能排除與原案具有關聯性。依此,為確保日後原案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並參酌檢察官認上開物品不宜發還之意見,本院認於原案判決確定前,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以利後續訴訟之進行,不宜逕予發還。準此,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證物,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陳宏吉(不在場)、許衣彤 執行處所:雲林縣○○鄉○○○路00號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正騏員工薪資 1批 2 萊帕里斯薪資表 1批 3 正騏員工薪資借支單 1批 4 正騏員工薪資簽收憑證 1個 5 正騏薪資清冊(外勞) 1批 6 正騏薪資清冊 1張 7 宏總薪資清冊 1批 8 宏總員工薪資簽收憑證 1批 9 鑫全員工薪資清冊 1張 10 正騏進項發票明細 1批 11 宏總進項發票明細 1批 12 鑫全進項發票明細 1批 13 鑫全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3本 14 鑫權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4本 15 正騏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1本 16 正騏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9本 17 宏總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6本 18 宏總存摺(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2本 19 萊帕里斯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1本 20 許衣彤存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2本 21 許衣彤存摺(花旗,帳號0000000000) 1本 22 許衣彤存摺(麥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2本 23 許衣彤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4本 24 陳宏吉存摺(臺企銀,帳號00000000000) 3本 25 陳宏吉存摺(花旗,帳號0000000000) 1本 26 陳宏吉存摺(麥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27 陳宏吉存摺(華南,帳號000000000000) 1本 28 正騏存摺(花旗,帳號0000000000) 1本 29 正騏代收票據記錄簿(帳號00000000000) 1本 30 私章 7顆 31 公司章 16顆 32 帝尊會邀請函 1張 33 帝心會服飾 1件 34 IPHONE13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號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5 ASUS桌上型電腦 1台 36 監視器主機 1台 附表二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許衣彤 執行處所:雲林縣○○鄉○○村00000號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IPHONE14 PRO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號1張,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2 ASUS筆電(型號S4060) 1台 3 競選外套(特助許衣彤)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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