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ULDM-113-聲-600-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隆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手段均類似,且犯罪時間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性高,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是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但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意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賭博 賭博 宣  告  刑 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6日 112年5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46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3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22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3日 113年5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22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7月3日 是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 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罰金易服勞役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罰執字第2號(已執畢) 雲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6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