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3
案號
ULDM-113-聲-613-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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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林金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 第113901679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指揮執行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檢察官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自應許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次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或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113年度台抗字第2215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定、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金山(下逕稱受刑人)前向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函請確認更定執行刑之範圍後,因認受刑人所請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駁回更定執行刑之聲請,經本院調閱受刑人本案刑事執行案件卷宗後,雖始終未能尋得受刑人前述向檢察官提出聲請遭駁回之相關書函,然此既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1月19日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第1139035134號函及所附113年5月2日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第1139013029號函、113年6月4日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第1139016794號函可以佐證(本院卷第81至85頁),且受刑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亦明確提及107年執更字第358號、第359號等執行案件案號,可見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之客體應為前述駁回受刑人所請之113年6月4日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第1139016794號執行指揮函,依前述說明,自應許其聲明異議以資救濟,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先後 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而以107年度聲字第23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受刑人對此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南高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以下合稱原定執行刑裁定),此有原定執行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依前揭說明,應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之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1月7日,作為定應執行刑之基準日,而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其犯罪日期均早於前述基準日,而得以作為一群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刑,其犯罪日期均在前述基準日以後,無從與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如附表編號21至27所示之罪刑,其犯罪日期均在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以後,故原定執行刑裁定將受刑人所犯罪刑分成以上二群組,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違誤。是前述受刑人經定執行刑之裁定既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亦無從就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自不得就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㈢受刑人雖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主張應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所示 罪刑單獨為一組,就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罪刑為另一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罪刑中,最早判決確定之日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105年11月25日,但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罪刑之犯罪日期均為105年11月25日以後,無從依受刑人所請合併定執行刑。且縱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成三組,即❶附表編號1、❷附表編號2至19、❸附表編號20至27,其中關於❸之部分與原定執行刑裁定相同,就❶、❷部分,因❷尚需與❶「未經恤刑折抵」之有期徒刑5月合併接續執行,故其拆分定執行刑及合併執行之結果,應較原定執行刑裁定不利於受刑人,而無拆分或更定執行刑之必要及實益。 ㈣從而,受刑人請求將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27所示罪刑合併更定 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且亦不得就原定執行刑裁定中單獨割裂而與其他罪刑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是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6月4日雲檢亮自107執更359字第1139016794號執行指揮函否准受刑人更定執行刑之請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依法並無違誤,受刑人對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件: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狀 附表(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 抗字第133號定應執行刑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罪日期 105年4月6日 105年4 月6日 104 年12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637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637 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319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19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年8月31日 105 年8 月31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888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5 年11月7 日 105 年11月25日 106 年1 月 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3516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351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4 年12月31日 105 年1 月2 日 105 年1 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5 年2 月4 日 105 年2 月4 日 105 年2 月4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年3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6日 105 年2 月6 日 105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1 年7 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2日 105 年2 月12日 105 年2 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確定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106 年1 月3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 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2月18日 105年2月23日 105 年10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2003、2248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55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 年度訴字第147號 判決日 105 年12月19日 105 年12月19日 106 年3 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法院 案 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5 年度訴字第395號 106 年度訴字第147號 確定日 106 年1月 3 日 106 年1月 3 日 106 年3 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272 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163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24日 105 年12月13日 106 年2 月2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字第1834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552 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 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判決日 106 年3 月10日 106 年5 月26日 106 年9 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9號 106 年度訴字第297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確定日 106 年3 月27日 106 年6 月26日 106 年9 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164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1927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 年2 月3 日 105 年12月16日 105 年12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361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 年9 月13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6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 年9 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7年7 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6日 105 年12月17日 105 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270、33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判決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106 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106 年度訴字第471號 確定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 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