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M-113-聲-646-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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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施崑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 3年度訴字第106號),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鑑字 第2157號之執行指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37 號囑託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之戶籍係設於本院轄區,依法應將受刑人發付戶籍地所屬監獄執行,但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卻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助鑑字第2157號代為執行指揮,令受刑人需在臺中監獄服刑,損及受刑人權益,受刑人僅剩高齡80歲之叔叔可到監接見,實無法長途跋涉,前往臺中監獄探望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請本院依法撤銷上開執行指揮命令,並命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重新發付受刑人至戶籍地所屬監獄之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依本法第17條第2項第6款規定,向監獄申請移監:一、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有子女未滿十二歲。二、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三、受刑人符合移入監獄所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推廣教育或職業訓練之招生資格。四、受刑人符合移入監獄所辦理視同作業之遴選資格。五、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而移入監獄可提供。前項第1款及第2款受刑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新入監執行已逾三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六個月。二、殘餘刑期逾四個月。三、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受刑人有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情形之一,得檢具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監獄申請移入指定之監獄。監獄應依前條及前項規定審查受刑人移監資格,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監督機關審查。」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亦為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確揭示。 三、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202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民國113年5月4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復因受刑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確定,並接續上開觀察勒戒,於同年6月21日入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嗣由雲林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字第2037號囑託臺中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助鑑字第2157號代為執行指揮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鑑字第2157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對於本案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四、本案受刑人係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 ,已如上述,受刑人雖係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然此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至於受刑人發監執行後,應於何監獄執行、准否移監執行徒刑,係刑罰執行之細節,依首開規定,均屬法務部矯正署之審查權限,而非檢察官執行方法之範疇,故本案受刑人對檢察官核發指揮書之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改以在本院轄區發監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若符合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要件者,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