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M-113-聲-669-202410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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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林順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字第1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順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林順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26號案件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警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查獲受刑人使用偽造車牌,而以現行犯逮捕解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經檢察官於同年月29日命受刑人提出4萬元之保證金,受刑人即具保人於同年月29日繳納4萬元後遭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六簡字第324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前揭案件,被告之戶籍地雖於113年5月遷至基隆○○○○○○○○仁愛辦公室(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檢察官固未對受刑人公示送達,惟執行檢察官對受刑人遷移前之戶籍地即其偵查中自行陳報之居所(基隆市○○區○○里○○街00號之戊樓)送達執行傳票,依法寄存送達,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居所拘提受刑人到案,惟受刑人已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文件在卷可憑。查受刑人分別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明知有案件在身(本案、另案均已確定,依法應受執行,還有其他案件在審理中),受刑人擅自更易居所地而未向法院、檢察官陳報新住址或聯絡方式,可認受刑人有積極逃匿之行為,顯已逃匿。復查無受刑人現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可佐。本案已就受刑人之居所合法送達,且受刑人有積極逃匿隱藏行為,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