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2

案號

ULDM-113-聲-710-20241202-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抗告人 沈鑫孝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0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鑫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沈鑫孝所提出之「刑事聲明抗告狀」,全 未敘述抗告之理由,顯欠缺法律上必備程式,爰依法定期先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