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M-113-聲-724-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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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志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志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志壕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3、7至9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一情,此有卷附「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㈡依各編號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年)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並參酌⑴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⑵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等情,加計後總和為有期徒刑10年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為犯竊盜罪,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似,惟所犯各罪之被害人各異,各罪仍具獨立性,與附表編號9之強盜罪,所侵害法益,受刑人違反義務的嚴重性不同,爰就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定刑之意見表示:因家人健康不佳,請從輕定刑等語(本院卷第71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鍾志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54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4日 111年12月17日 112年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08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6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05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67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05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0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1號。 編號1至6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強盜(聲請書誤載為竊盜,逕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7日 112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9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91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9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06號 112年度訴字第506號 112年度訴字第50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06號 112年度訴字第506號 112年度訴字第5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27號。 編號7至9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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