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01
案號
ULDM-113-聲-747-2024100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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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饒明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 3年9月5日雲檢亮嚴113執聲他617字第1139026563號函)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饒明勝因犯附表一所列 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5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下稱A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其中編號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於民國109年1月7日判決確定,下稱A1案;編號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於109年3月12日判決確定,下稱A2案);又違反附表二所列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110年度訴字第488號(下稱B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月。聲明異議人基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裁量,應本於客觀義務,對於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而請求就A1案(聲明異議狀誤載為B案編號1、2,應予更正)合併定刑,A2案(聲明異議狀誤載為B案編號3、4,應予更正)與B案(聲明異議狀誤載為A案,應予更正)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更為較有利聲明異議人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雲林地檢署113年9月5日雲檢亮嚴113執聲他617字第1139026563號函不予准許,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並請本院重新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次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即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並無刑法第51條規定之適用。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在該日期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請求將A1案合併定刑,A2案與B案聲請更定執行刑 ,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雲檢亮嚴113執聲他617字第1139026563號函覆以: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60號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5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0、488號,即B案)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為109年5月7日至同年0月0日間,係在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9號(雲林地檢署109年度執更字第762號案,即A案)裁定附表各罪確定日之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要件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為由,否准其聲請等情,有上開雲林地檢署113年9月5日雲檢亮嚴113執聲他617字第1139026563號函、原案判決及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聲明異議人雖以前詞主張A1案應合併定刑、A2案與B案有聲請 更定執行刑之必要等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所不當,惟A1案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2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自無再重複定刑之必要。又聲明異議人所犯A1案、A2案與B案,首先確定者為A1案,判決確定日為109年1月7日,聲明異議人A2案之犯罪時間均在A1案判決確定前,是檢察官前向本院聲請A1案、A2案定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即A案),自無違誤。至於聲明異議人所犯B案,犯罪時間不僅在A1案判決確定之後,亦在A2案判決確定(109年3月12日)之後,依上開說明,不論是A案或B案,抑或是A2案或B案,均不符合定刑要件,是檢察官否准聲明異議人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附表一(即A案) 編號 1 2 3 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犯罪日期 108年5月3日、同年6月4日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5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8年6月5日上午7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8年2月12日、同年月18日、同年3月6日、同年3月9日、同年3月17日、同年4月13日 108年3月23日、同年月25日、同年4月2日、同年5月中某2日、同年5月上旬某連續4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 9月(2次) 有期徒刑 7月(2次) 有期徒刑 7月(6次) 有期徒刑 7年8月 (5次) 確定判決 案號 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727號 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727號 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547號 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5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 1月7日 109年 1月7日 109年 3月12日 109年 3月12日 附表二(即B案) 編號 1 2 3 4 5 6 7 罪名 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 犯罪日期 109年5月9日 109年5月11日 109年5月31日 109年6月4日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11日 109年5月13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判決案號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110年度訴字第4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