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ULDM-113-聲-759-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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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陳文連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20號案件扣案之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存摺 1本(戶名:陳文連),准予發還予陳文連。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案之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存摺1本 (戶名:陳文連)為聲請人陳文連所有,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 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3項、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案告訴時,並提出臺灣土地銀行豐原 分行存摺1本供檢察官扣案查證。本院衡酌本案業已判決,就該存摺核無留存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