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ULDM-113-聲-763-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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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敏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執字第2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敏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敏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 港簡字18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復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港簡字第1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另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港簡字第5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罪質相同,暨附表所示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並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法官考量我所犯之案件均為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法律上對單純施用毒品者之認定,已非單純之「罪犯」而為「病患」,且無危害社會,希望能判我有期徒刑6至7月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陳敏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6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3年1月27日 112年10月28日10時4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80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141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4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80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141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5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8月20日 113年7月12日 是否為 得易科 罰金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52號(已執行完畢,聲請書誤載為執行中)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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