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M-113-聲-766-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珈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珈和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 號6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珈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各就附表編號1至5;編號6至8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四、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 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自應在拘役230日範圍內為刑之酌定,惟亦應受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不得逾120日之限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自應在拘役110日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情節、關連程度、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林珈和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拘役20日(4次)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2月14日 112年3月26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7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2654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8608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860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61號 113年度易字第123號 113年度易字第123號 日 期 112年7月21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161號 113年度易字第123號 113年度易字第123號 日 期 112年12月22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7號(已定應執行刑拘役60日,聲請書誤載為6月)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48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48號 附表:受刑人林珈和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拘役40日 拘役30日(2次) 拘役30日(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8日 112年10月14日 112年10月23日 113年1月18日 113年2月2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日 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11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11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11號 附表:受刑人林珈和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10日 113年2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1272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日 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23號 日 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11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11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