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ULDM-113-聲-800-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莉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莉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莉雅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 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並參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加計其餘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8月)總和有期徒刑1年5月之範圍。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均為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侵害財產法益,罪質相似,惟所犯各罪之被害人各異,各罪仍具獨立性,與附表編號2之侵占罪、附表編號3之恐嚇取財未遂罪,所侵害法益、受刑人違反義務的嚴重性不同,爰就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定刑之意見表示:希望給予機會使其早日復歸社會(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至聲請書附表編號3記載有關竊盜罪處拘役6日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拘役,非屬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朱莉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侵占罪 (聲請書誤載竊盜,逕予更正) 恐嚇取財未遂(聲請書誤載竊盜,逕予更正)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6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9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6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540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1月16日 113年5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24號 112年度簡字第1540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2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號(113年度執緝字第12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81號。 附表編號1、2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505號。(已執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3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3年執字第2077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