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ULDM-113-聲-812-202411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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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各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附表一各罪均係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附表二各罪均係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一編號2、5、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7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8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7及附表二編號1至2,業分別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5月及拘役120日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就附表一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且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自應在有期徒刑3年6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就附表二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且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自應以拘役上限120日為刑之酌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 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就附表一所犯為家庭暴力防治法、詐欺、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犯罪時間分布於112年1月至8月間,時間尚非密接,然附表一編號1、4間、編號2、5、編號3、6間所示之罪罪質相同、手段相似,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而其餘各罪間罪質差異程度較大之因素等因素;就附表二所犯為竊盜、詐欺等案件,犯罪時間分布於112年5月至8月間,時間尚屬密接,均屬財產犯罪,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等因素,又考量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17頁)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暨原裁定、原判決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3日(2次) 112年1月29日 112年8月12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3390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2397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239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2年度易字第506號 112年度易字第506號 日 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2年度易字第506號 112年度易字第506號 日 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6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47號 原聲請書「宣告刑」誤載「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誤載「112/03/23~112/03/23(2次)」 編號1-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2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18日 112年1月29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8月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2397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13683號 112年度偵字第86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6號 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日 期 112年10月4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6號 112年度訴字第1071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日 期 112年11月7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89號 編號1-4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原聲請書「犯罪日期」誤載「112/01/29前」、「確定判決案號」誤載「112年度偵字第13683號」、判決確定日期」誤載「1113/02/16」 原聲請書「宣告刑」誤載「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罪 名 行使偽造準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0日(5次)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86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日 期 113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日 期 113年5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90號 原聲請書「宣告刑」誤載「有期徒刑5月」、「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誤載「否」 附表二:拘役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詐欺得利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5日(3次) 拘役30日 拘役35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應執行拘役12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20日 112年7月30日 112年8月12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7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8620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8620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92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49號 日 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49號 日 期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7日 113年5月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496號 原聲請書編號9,「罪名」誤載「偽造文書」、「宣告刑」誤載「拘役120日」 原聲請書編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