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6
案號
ULDM-113-聲-819-202410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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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景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景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景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的2罪,雖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存卷可參,然依上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7所示的2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1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新增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編號1、2、4-1、4-3、6、8等6罪,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受刑人所犯編號3、7-2等2罪,均係侵害個人身體、自由法益;受刑人所犯編號4-2、5、7-1等3罪,均係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則對於侵害同性質法益之罪,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酌定應執行刑自不宜過高,而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並參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3、6至8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既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揆之前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固另宣告併科罰金之刑,然本件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尚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1日 111年2月12日 110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4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88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469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7月8日 111年10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469號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8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是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68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5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27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694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74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989號) 編 號 4 4-1 4-2 4-3 罪 名 搶奪 藥事法 贓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2月12日 111年2月13日 111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是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5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5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58號 編 號 5 6 罪 名 洗錢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6日 110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7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3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 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2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52號 編 號 7 8 7-1 7-2 罪 名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0日 110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172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1年度訴字第36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3年5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 111年度訴字第3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6月28日 是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上開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30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75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85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