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M-113-聲-821-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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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尹議 具 保 人 張立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立偉因受刑人張尹議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2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雲林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0年9月11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4萬元,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雲林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然查,受刑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法囑託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按受刑人之住所送達執行傳票,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7月30日到案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庭,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雲林地檢署112年6月7日雲檢亮嚴112執1528字第1139017053號函文、新北地檢署113年7月10日新北檢貞(寅112執助字第2385號)函文、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訛;此外,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偕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乙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補充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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