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M-113-聲-823-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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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瑞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瑞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瑞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9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及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另本院已發函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受刑人之住居所,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查,惟受刑人迄今並未回覆,則本院實已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本院審酌受刑人附表所犯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8至9所示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鄭瑞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7日 112年8月3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2年8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0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9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92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確 定 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80號。 (已執畢)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9號。 2.附表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15日 拘役12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9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9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92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2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7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9號。 2.附表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已執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4日 113年3月30日 112年9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9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速偵字第20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7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1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59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6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1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59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09號。 2.附表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 (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