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M-113-聲-834-20241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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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倛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倛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倛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前揭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田倛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5日 112年5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7、734、75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7、734、7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 判決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534號 確定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11號 ①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11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11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41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419號 判決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419號 113年度易字第156、419號 確定日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18日 備 註 ①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76號 ①編號3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