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ULDM-113-聲-847-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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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L000-A113038(年籍及住址詳卷) 代 理 人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顯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BL000-A113038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265號),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妨害性自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罪,聲請人BL000-A113038為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 遂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6號審理中,核屬上開規定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而聲請人為被害人,為上開規定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事項後,認為准許其訴訟參與應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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