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ULDM-113-聲-851-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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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有所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該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如上述,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受刑人已認知到錯誤,經濟拮据且慢性病在身,希望從輕定刑,以期早日回歸社會,行公益之事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陳國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1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速偵字第6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6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2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80號 判決日 112年9月20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8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6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32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180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0月1日 備   註 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691號、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73號。 ⒉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⒊執行中。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1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572號。 ⒉編號1至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⒊執行中。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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