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ULDM-113-聲-857-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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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紹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3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紹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紹甫(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5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即附表編號4)加計後之總和,即8年11月。準此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及犯罪時間、行為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兼衡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受刑人回覆之意見及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3日 111年7月23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4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3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7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555號等 111年度偵字第3555號等 111年度偵字第506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等 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114號等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等 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等 112年度訴字第114號等 確 定 日 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6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730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730號 ①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232號 ②經臺中地院以112年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聲請書附表漏載共2罪,逕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共2罪,逕予更正)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20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2640號等 111年度偵字第848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113年度易字第466號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號 113年度易字第466號 112年度訴字第50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7月4日 113年1月29日 112年1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185號 ①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32號 ②經苗栗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①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113號 ②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