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ULDM-113-聲-860-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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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子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更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子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 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同一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聲請,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為免一案兩裁,對於後之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法理,以形式裁定終結之。倘為實體裁定,即不合法且不問裁判結果如何,均屬不利於被告。如已確定,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為駁回之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字第1821號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聲字第8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下稱前案),雖尚未確定,然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則係於113年10月30日繫屬本院,是以本件為繫屬在後之案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重覆聲請重行定應執行刑,而前案如經本院裁定確定,本件即屬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受刑人顯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可能導致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依前揭最高法院見解,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且觀諸本案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前案均為相同之案件,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因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受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之狀況,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蔡子捷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16日 112年9月至同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3年2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16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6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士簡字 第33號 112年度虎簡字 第44號 112年度虎簡字 第1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士簡字 第33號 112年度虎簡字 第44號 112年度虎簡字 第1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36號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686號(執行中)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1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21號 編號2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5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行完畢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