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M-113-聲-874-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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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余御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6號), 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御豪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屏東縣○○鄉○○村○○街○段00巷0 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余御豪原限制住居於高雄市○○ 區○○路000○00號10樓之址,惟該址僅為被告戶籍地,非實際居所,並無實際居住於該址,爰聲請改定限制住居處所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限制住居之處分,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日後 能按時接受審判或執行,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故考量解除限制住居與否,自應以上開目的是否受影響為判斷依據,是其重點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倘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法院應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命限制住居於高雄市○○ 區○○路000○00號10樓。本院審酌聲請人已敘明變更原限制住居處所之必要性,且認上開聲請尚無礙前開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爰准予變更聲請人限制住居之地址如主文所示,以使被告便於收受訴訟文書,並確保日後能按時接受審判、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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