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M-113-聲-880-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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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甫全 具 保 人 李亞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亞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亞恩因受刑人林甫全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8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額7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65號、第285號、第44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4號、112年度訴字第282號、第3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84號、第1785號、第1786號、第1787號、第1788號、第17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然查,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到案 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逾期受刑人如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庭,嗣經聲請人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雲林地檢署113年7月5日雲檢亮金113執1688字第1139020102號函文、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查,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訛;此外,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或偕同受刑人到案之正當理由乙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補充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