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4
案號
ULDM-113-聲-908-20250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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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昆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2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昆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昆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吳昆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4次)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2日、30日、112年2月1日、4日(4次) 110年8月18日至110年8月22日 112年7月19日下午1時4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5號、第2697號、第52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08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24號 判決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7月26日 113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112年度港簡字第108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24號 確定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8月22日 113年6月12日 備 註 ①編號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0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0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78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判決日 113年8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5號 確定日 113年9月11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