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9
案號
ULDM-113-聲-911-202411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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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昶慶 熊煒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08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昶慶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熊煒翔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昶慶、熊煒翔已認罪,希望 能夠交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2 人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告2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處分被告2人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羈押3月在案。 四、茲被告2人請求交保,本院審酌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2人已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雖被告葉昶慶因經濟狀況不佳就反覆實施上開犯罪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熊煒翔仍有逃亡以躲避刑責之可能性,惟考量被告2人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已審結並定期宣判,本院認無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爰准許被告2人各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