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ULDM-113-聲-916-20241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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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守瑜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執字第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守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守瑜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68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因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六簡字第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原不得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1月8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查詢事項及查填結果各1份(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第115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為:家中無父母、經濟狀況不好,很後悔自己所犯的錯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本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洪守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日 112年6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808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4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96號 判 決 日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17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96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24日 是 否 為 得易科 罰 金 之案 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9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