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ULDM-113-聲-924-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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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炳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字第2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炳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炳村因竊盜等案件,均經判 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 ,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5至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情形,而聲請人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23、157、159頁)在卷可稽,已合定刑要件,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二說明,審酌本案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狀、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併考量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對於定刑表示:非常後悔犯錯,現在每日時刻在反省,希望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程序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吳炳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4日 112年5月28日23時20分許起至112年5月29日1時5分止 112年7月17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1659號 112年度偵字第5345號 112年度偵字第1506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67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7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8月28日 113年3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67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72號 113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21日 112年11月15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編號1至6、7①、8至10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2.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21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攜帶兇器強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0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13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35872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61號 112年度偵字第5449、8304、8305、8306、8307、1047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673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61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099號 113年度港簡字第61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1.編號1至6、7①、8至10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2.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21號。 同左 1.編號6至10,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2.編號1至6、7①、8至10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3.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2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①竊盜未遂罪 ②恐嚇危害安全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4月27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5449、8304、8305、8306、8307、10475號 112年度偵字第5449、8304、8305、8306、8307、10475號 112年度偵字第5449、8304、8305、8306、8307、1047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5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編號6至10,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2.編號1至6、7①、8至10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3.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21號。 同左 同左 編    號   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以下空白)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28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5449、8304、8305、8306、8307、10475號 113年度偵字第57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12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12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8日 113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1.編號6至10,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39、674、6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2.編號1至6、7①、8至10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 3.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21號。 1.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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