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M-113-聲-93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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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字第2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有所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末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之罪是屬得易科罰金者,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者,原不得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即已合定刑之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該1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及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罪質,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已經坦白所有犯行,希望可以從輕定刑等語,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11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李國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7月26日 112年10月17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8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43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713、15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4月12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83號 確定日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593號。 2.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0號。 2.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8號。 2.附表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3.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毀棄損壞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713、15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1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5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83號 113年度易字第14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5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83號 113年度易字第14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514號 確定日 113年5月22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8號。 2.附表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3.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37號。 2.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36號。 2.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9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10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482、11383、1138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482、11383、1138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2482、11383、11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確定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8號。 2.附表編號7至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8號。 2.附表編號7至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8號。 2.附表編號7至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附表編號1至9經113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9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36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22號 113年度簡字第2284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7月4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22號 113年度簡字第2284號 確定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3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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