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ULDM-113-聲-955-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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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留承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執字3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留承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留承漢(下稱受刑人)因案 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由受刑人自行繳納上開具保金後遭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12年執字302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審理中通 緝到案後,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並限制住居於受刑人之住所即雲林縣○○鄉○○村0鄰○○路00號,由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1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送雲林地檢署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2年9月6日刑事報到單、限制住居切結書、本院112年度簡字172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受刑人到案,並通知若 無故未到案將逕行拘提,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屆時仍未到案,聲請人囑警至受刑人之住所執行拘提,但未發現受刑人行蹤,受刑人祖父表示受刑人已許久未返家、不知去向,受刑人亦未配合主動到案等情,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各1份附卷足憑,則受刑人無故經傳喚通知執行未到,亦拘提無著,顯有逃匿或拒絕到案執行之情事。是本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而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查無受刑人遷移戶籍或因另案在監在押之情事,足證該受刑人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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