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06
案號
ULDM-113-聲-964-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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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簡妘如 選任辯護人 黃昱銘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2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妘如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簡妘如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因涉本案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3月,並於113年11月12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3年12月6日借提訊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可佐。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審理之程序業已終結,而被告並已由其他法院提訊審理所涉之另案,被告於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113年12月6日撤銷羈押。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因本院已撤銷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