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12
案號
ULDM-113-聲-964-20241212-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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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簡妘如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黃昱銘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2號),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當事人欄之出生月份更正為「8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於當事人欄之出生月份誤繕為 「48月」,原裁定此部分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