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抄錄光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ULDM-113-聲-987-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佳駿律師 被 告 陳曉君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 3年度金訴字第529號),聲請交付錄影、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 錄影、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陳曉君之選任辯護人,為訴訟 辯護需要,聲請抄錄(複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65號偵查卷宗內之被告警詢、偵訊錄影、錄音光碟,將該錄音光碟拷貝1份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重製,指影印、轉拷或電子掃描;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條第2項後段、第14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辯護人於審判中之閱卷權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內所附偵訊過程之錄音光碟之權利在內,以為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或憑此究明筆錄所載關於被告之陳述,與錄音之內容究竟是否相符,或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 三、經查:聲請人陳佳駿律師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被告現因涉 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9號審理中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本案繫屬本院期間,聲請許可轉拷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錄影、錄音光碟,並敘明聲請理由為辯護需要,考量閱卷制度係為了保障被告之資訊請求權,卷證內容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堪認聲請人之聲請係為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於法並無不合,爰准予依相關規定,於聲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所示之錄影、錄音光碟予聲請人。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從而,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所示之錄影、錄音光碟應僅限於本件訴訟審理防禦使用,爰禁止聲請人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准予轉拷交付之錄影、錄音光碟 1 被告於113年6月27日下午3時4分至同日下午3時41分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偵查隊之警詢錄影、錄音光碟 2 被告於113年8月15日上午10時29分至同日上午10時42分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第四偵查庭之偵訊錄影、錄音光碟 3 被告於113年10月8日上午9時34分至同日上午10時4分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第八偵查庭之偵訊錄影、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