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日期
2024-12-12
案號
ULDM-113-自-2-20241212-1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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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2號 自 訴 人 潘正裕 被 告 張堃徹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竊佔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潘正裕以被告張堃徹涉犯竊佔罪嫌提起自 訴,然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