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M-113-虎簡-145-20241128-1

字號

虎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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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虎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建銘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共計17.87 公克」更正為「檢驗前總淨重13.2641公克」、第9行「該處花圃」更正為「好收32之2號後方花圃」、第10行「車主為其母親蔡○嬌」更正為「車主為其配偶阮氏海」;證據增加「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收據」、「鑑驗書1紙」更正為「鑑驗書2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未經鑑驗之晶體6包,外觀與經鑑驗之5包檢品同為透明晶體 (毒偵卷第24頁),被告周建銘承認是甲基安非他命(毒偵卷第4、5、70、71頁),堪認是甲基安非他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建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危害甚鉅,而恣意持有之,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略見悔意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持有期間,暨其於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照護員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70、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參(毒偵卷第64至66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其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記載「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然該扣案之吸食器1組業經檢察官處分廢棄(毒偵卷第75頁),無宣告沒收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均含包裝袋) 1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270、0000000000號鑑驗書鑑定結果:送驗晶體11包,總毛重17.87公克,鑑驗其中5包(驗餘淨重共6.4541公克,純質淨重4.0379公克),檢出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推估檢品11包,檢驗前總淨重13.264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8.1574公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4711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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