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ULDM-113-訴緝-19-20241112-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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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勳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國勳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1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請求借提被告執行該案,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0月17日,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強字第87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