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ULDM-113-訴緝-19-20241112-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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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勳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國勳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1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請求借提被告執行該案,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0月17日,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強字第87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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