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ULDM-113-訴緝-23-20250106-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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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7 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宗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6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19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而同案被告楊竣結涉案部分,業經判刑,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㈠犯罪事實欄一有關「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再交付 予陳祺豊而製造金流斷點」之文字,應予更正為「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超出本案各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再交付予陳祺豊而製造金流斷點」  ㈡增列被告林宗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作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是經整體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即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4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被告與參與上開犯行之前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 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雖有多次提領贓款情形,惟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且 各次犯罪目的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屬接續犯。  ㈤被告所犯前開各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 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查被告所犯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減輕部分: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 1日修正公布、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歷次修正後之規定對於減輕其刑要件較為嚴格,自以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洗錢罪,固應減輕其刑,惟依照前揭罪數部分之說明,其犯行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犯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⒉被告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 7條減輕規定之適用。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 ,負責擔任提領該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上開犯行,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所生危害非輕;復衡酌被告前有詐欺、幫助洗錢、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或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非佳;並考量被告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尚非主導犯罪之核心,犯後坦承犯行,就洗錢犯行,於偵查、審理中自白,已符合相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受騙金額多寡;另酌以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訴緝卷第244頁)及當事人之意見(本院訴緝卷第24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暨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同為加重詐欺、洗錢等罪)、相互關係(犯罪手段、情節大抵相同,彼此關連性較高)、時間間隔(犯罪時間密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之法律目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本院審酌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告提領之金額,部分款項超出 各該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甚多,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及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估算)認定其於本案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應以各該被害人遭詐欺並經提領金額之3.5%計算較為合理,是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應為40192元(計算式:0000000元×3.5%=40192元),而此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得之款項,業經被告提領後上繳陳祺豊收受,而本院審酌被告並非居於犯罪主導地位,倘若依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林柏宇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蘇冠愷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陽語謙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陳建佐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許振瑋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楊璦如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蔣之衡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洪佳筑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陳美花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吳珮瑜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林廷靜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楊雲龍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陳品臻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張自立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黃俊嘉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林政宏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黃于綺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被害人林榆芯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278號   被   告 林宗緯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竣結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白河區大竹里2鄰大排竹3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宗緯、楊竣結與於民國112年3月某時許,加入陳祺豊等成 年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提領該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其等所涉犯之組織犯罪條例罪嫌部分,均業經他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故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而林宗緯、楊竣結與該詐欺集團內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金融帳戶內。嗣由林宗緯、楊竣結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林宗緯及楊竣結分別持附表一、二所示之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再交付予陳祺豊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林宗緯因此獲有提領金額3.5%報酬;楊竣結因此獲有提領金額3%之報酬。嗣因附表所示一、二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宗緯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1、證明有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2、證明其提領款項之提款卡係由被告陳棋禮提供,且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陳棋禮之事實。 3、證明被告受有提領金3.5% 報酬之事實。 2 被告楊竣結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1、證明有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2、證明其提領款項之提款卡係由被告陳棋禮提供,且提領之款項係交由被告陳棋禮之事實。 3、證明被告受有提領金3%報酬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蘇冠愷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蘇冠愷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 證人即告訴人陽語謙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陽語謙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之事實。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鹿野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鹿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7 證人即告訴人陳建佐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建佐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3之帳戶之事實。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9 證人即告訴人許振瑋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許振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4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4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 證人即告訴人楊璦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楊璦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5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3 證人即告訴人蔣之衡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蔣之衡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6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6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5 證人即告訴人洪佳筑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洪佳筑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7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7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之事實。 16 被害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7 證人陳美花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證人陳美花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8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8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8之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提出之ATM轉帳明細單、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9 證人即告訴人吳珮瑜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吳珮瑜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9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9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9之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1 證人即告訴人林廷靜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廷靜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0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0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0之帳戶之事實。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3 證人即告訴人楊雲龍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楊雲龍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1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1之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提出之ATM轉帳明細單、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通話紀錄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5 證人即告訴人陳品臻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品臻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2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2之帳戶之事實。 2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7 證人即告訴人張自立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張自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3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3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3之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電腦硬體買賣社團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9 證人即告訴人黃俊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俊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4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4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4之帳戶之事實。 30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1 證人即告訴人林政宏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政宏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5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5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5之帳戶之事實。 32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3 證人即告訴人黃于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于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6及附表二編號12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6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6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6及附表二編號12之帳戶之事實。 34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ATM轉帳明細單、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5 證人即告訴人林榆芯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榆芯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7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7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7之帳戶之事實。 36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7 證人即告訴人林沛綺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沛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1之帳戶之事實。 38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9 證人即告訴人李心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心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2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2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2之帳戶之事實。 40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華南銀行存款帳務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1 證人即告訴人李富鋼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李富鋼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3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3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3之帳戶之事實。 42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3 證人即告訴人沈怡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沈怡萱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4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4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4之帳戶之事實。 4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5 證人即告訴人林育信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育信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5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5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5之帳戶之事實。 46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通話紀錄截圖、臉書社團販售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麗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麗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7 證人即告訴人楊珮妮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楊珮妮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6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6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6之帳戶之事實。 4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9 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怡君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7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7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7之帳戶之事實。 50 告訴人提出之臉書販售貼文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1 證人即告訴人黃程郁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程郁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8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8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8之帳戶之事實。 52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3 證人即告訴人吳洧翎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吳洧翎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9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9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9之帳戶之事實。 54 告訴人提出之匯款紀錄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5 證人即告訴人陳品睿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陳品睿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0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0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10之帳戶之事實。 56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7 證人即告訴人林加育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林加育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1之方式詐欺,因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時間,將附表二編號11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二編號11之帳戶之事實。 58 告訴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翻拍照片、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9 蘇昶翰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黃歆雅、徐子煊匯款至蘇昶翰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0 陳霈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蘇冠愷、陽語謙、黃于綺、林沛綺匯款至陳霈菱中華郵政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1 莊啟賜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李心湉匯款至莊啟賜土地銀行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2 劉卓靜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陳建佐、許振瑋、楊璦如匯款至劉卓靜琬中華郵政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3 林家滿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蔣之衡、洪佳筑匯款至林家滿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4 李佳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名細 證明李富鋼、沈怡萱、林育信、楊珮妮匯款至李佳俊中華郵政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5 林家滿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林榆芯、陳美花、吳珮瑜匯款至林家滿中華郵政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6 林家滿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林榆芯、林廷靜匯款至林家滿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7 林家滿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楊雲龍、陳品臻、張自立、黃俊嘉、林榆芯、林政宏匯款至林家滿永豐銀行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8 陳霈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黃于綺、陳怡君、黃程郁、吳洧翎、陳品睿、林佳育匯款至陳霈菱臺灣銀行帳戶並遭提領之事實。 69 雲林縣政府斗六分局偵查隊現場照片、被告提領時所穿衣著照片 證明被林宗緯、楊竣結有提領詐欺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宗緯、楊竣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各罪行為之重要部分局部重疊,依一般社會通念,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妥適,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2人分別對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為各次加重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未扣案之報酬係本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法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吳 明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 雅 雯 (起訴書)附表一:林宗緯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民國)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蘇冠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17時25分許,假冒電商客服及警員,致電蘇冠愷佯稱:因遭盜刷重複下單,須依指示取消交易,致蘇冠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18時52分許匯款9萬9988元 陳霈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7日19時9分許提領6萬元 112年4月7日19時10 分許提領6萬元 西平路郵局(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1號) 2 陽語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1時8分許,假冒電商客服致電陽語謙佯稱:因系統出錯重複下單,須依指示取消交易云云,致陽語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19時7分許匯款1萬5188元 112年4月7日19時9分許提領6萬元 112年4月7日19時10 分許提領6萬元 西平路郵局(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1號) 3 陳建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20時41分許,假冒電商客服及銀行行員,致電陳建佐佯稱:因系統遭駭重複下單,須依指示取消交易云云,致陳建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2日22時45分許匯款2萬9988元 劉卓靜琬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2日22時55 分許提領6萬元 112年4月2日22時56 分許提領3萬元 西平路郵局(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1號) 4 許振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22時30分許,假冒電商客服及國泰銀行行員,致電許振瑋佯稱:因系統出錯誤植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許振瑋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2日22時48分許匯款4萬9987元 112年4月2日22時56 分許提領3萬元 西平路郵局(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1號) 112年4月2日23時25 分許2萬5010元 跨行轉出 112年4月3日0時3分 許提領4000元 統一超商保庄門市(雲林縣○○市○○○○0段000號) 112年4月3日0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全家保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保長路51之1號) 5 楊璦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日16時51分許,假冒HAMI客服、郵局及國泰銀行行員,以電話、LINE向楊璦如佯稱:因個資外洩誤為扣款,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楊璦如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3日0時11分許匯款5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14分許匯款5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17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19分許提領2萬元、2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全家保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保長路51之1號) 6 蔣之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6時59分前某時,假冒威秀影城及第一銀行行員,致電蔣之衡佯稱:因系統出錯誤植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蔣之衡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8時52分許匯款4萬9989元 112年4月6日18時54分許匯款1萬5966元 112年4月6日19時11分許匯款2萬8123元 林家滿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8分許提領5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9分許提領1萬5000元 統一超商保庄門市(雲林縣○○市○○○○0段000號) 112年4月6日19時30 分許提領2萬9000元 統一超商斗六門市(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41號) 112年4月6日19時51 分許提領1萬元 統一超商昕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170號) 7 洪佳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15分許,假冒電商客服及中信銀行行員,致電洪佳筑佯稱:因系統遭駭重複下單,須依指示取消交易云云,致洪佳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37分許匯款1萬0326元 112年4月6日19時51 分許提領1萬元 統一超商昕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170號) 8 陳美花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17時33分許,假冒臉書客服及郵局人員,以電話、LINE向陳美花佯稱:商品重複下單,須依指示取消交易云云,致陳美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0時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2年4月7日0時21分許匯款1萬9985元 林家滿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7日0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統一超商昕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170號) 112年4月7日0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全家超商鎮北門市(雲林縣○○市鎮○○000號) 9 吳珮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1時36分前某時,假冒旋轉拍賣客服及中信銀行行員,致電吳珮瑜佯稱:會員帳戶設定出錯,須依指示排除錯誤云云,致吳珮瑜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1時31分許匯款1萬1123元 112年4月7日1時36分許匯款9987元 112年4月7日1時38分許匯款4205元 112年4月7日1時40分許匯款9987元 112年4月7日1時41分許匯款2123元 112年4月7日1時43分許匯款9798元 112年4月7日1時45分許匯款3105元 112年4月7日1時36分許提領1萬元 112年4月7日1時37分許(2次)分別提領2000元、1萬元 112年4月7日1時43分許提領1萬1000元 112年4月7日1時44分許提領5000元 112年4月7日1時45分許提領1萬元 統一超商保庄門市(雲林縣○○市○○○○0段000號) 112年4月7日2時許提領2000元 全家斗六保明門市 10 林廷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3時21分許,假冒旋轉拍賣買家向林廷靜佯稱:因個資不全無法交易,並要求其點擊不實客服網站連結云云,復而假冒旋轉拍賣客服及郵局人員與林廷靜聯繫,致林廷靜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23時48分許匯款4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23時50分許匯款3萬4123元 林家滿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7日0時5分 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6分 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7分 許(2次)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8分 許提領3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3號) 11 楊雲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40分許,假冒新月影城客服及華南銀行行員,以電話、LINE向楊雲龍佯稱:因系統出錯誤植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楊雲龍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2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2年4月6日19時33分許匯款2萬9985元 林家滿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112年4月6日19時46 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47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48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48分許提領9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223號) 12 陳品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14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iphone14之不實資訊,誘使陳品臻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陳品臻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20時29分許匯款2萬元 112年4月6日22時38分許提領6015元 112年4月6日22時42分許提領1萬7015元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00號) 13 張自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9時55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電腦主機及螢幕之不實資訊,誘使張自立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張自立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23時48分許匯款1萬5000元 112年4月7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斗六市 民生路128號) 14 黃俊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0時53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不實資訊,誘使黃俊嘉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黃俊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23時51分許匯款7100元 112年4月7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1分許提領1萬元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斗六市 民生路128號) 15 林政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1時38分前某時,假冒電商客服、郵局及銀行行員,致電林政宏佯稱: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林政宏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0時6分許匯款2萬6088元 112年4月7日0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16分許提領2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雲林縣斗六市民 生路223號) 16 黃于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16時10分許,假冒電商客服及合作金庫行員,以電話、LINE向黃于綺佯稱:因系統出錯誤植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黃于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17時55分許匯款4萬9988元 陳霈菱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7日18時5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18時6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18時7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18時8分許提領9000元 全家保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保長路51之1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16時10分許,以同上詐欺手段,致黃于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19時08分許匯款2萬9985元 陳霈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7日19時10 分許提領6萬元 112年4月7日19時11 分許提領2萬5000元 西平路郵局(雲林縣斗六市西平路1號) 17 林榆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29分許,假冒中信銀行行員,致電林榆芯佯稱:旋轉拍賣帳戶遭鎖,須依指示開通帳戶云云,致林榆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8時48分許匯款4萬9987元112年4月6日18時54分許匯款4萬9985元112年4月6日19時10分許匯款4萬9986元 林家滿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112年4月6日18時58 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6日18時59 分許(2次)分別提 領2萬元、2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0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1分許提領2萬元 全家保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保長路51之1號) 112年4月6日19時10 分許提領2萬元 統一超商保庄門市(雲林縣○○市 ○○○○0段000號) 112年4月6日20時26 分許提領3000元 新光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 ○○○0段000號) 112年4月7日0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統一超商昕美門市(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170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29分許,以同上詐欺手段,致林榆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23 分許匯款9萬9987元 112年4月6日19時25 分許匯款2萬4123元 112年4月6日23時57 分許匯款4萬9972元 112年4月7日0時0分 許匯款6123元 112年4月7日0時3分 許匯款9987元 林家滿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6日19時34 分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35 分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36 分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37 分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6日19時38 分許提領4000元 112年4月7日0時5分 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6分 許提領3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7分 許(2次)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8分 許提領3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3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18時29分許,以同上詐欺手段,致林榆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0時5分許匯款1萬6123元 林家滿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 112年4月7日0時5分許提領1000元 112年4月7日0時6分 許提領1萬4000元 新光銀行斗六分行(雲 林縣○○市○○○0段000號) 112年4月7日0時7分 許(2次)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128號) 112年4月7日0時8分 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7日0時16分許提領2000元 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雲林 分行(雲林 縣斗六市民 生路223號) (起訴書)附表二:楊竣結提領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民國)及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林沛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20時2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不實資訊,誘使林沛綺閱覽後以臉書、LINE聯繫詐欺集團成員,致林沛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20時40分許匯款5000元 陳霈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7日21時23分許提領5000元 全家保明門市(雲林縣○○市○○路00○0號) 2 李心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日16時29分許,假冒威秀影城客服致電李心湉佯稱:誤植會員資料,須依指示驗證以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李心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3日0時4分許匯款4萬2042元 112年4月3日0時17分許匯款4萬9989元 112年4月3日0時18分許匯款2萬7999元 莊啟賜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3日0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12分許提領2000元 統一超商保庄門市(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112年4月3日0時23分許(2次)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4月3日0時25分許提領1萬8000元 西平路郵局(雲林縣○○市○○路0號) 3 李富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21時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iphone14之不實資訊,誘使李富鋼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李富鋼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29日23時57分許匯款2萬元 李佳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30日0時1分許提領1000元 112年3月30日0時2分許提領1萬9000元 112年3月30日0時3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3月30日0時4分許(2次)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112年3月30日0時5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3月30日0時6分許提領2萬元 新光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4 沈怡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29日17時38分許,假冒影城客服以電話、LINE向沈怡萱佯稱:因誤刷信用卡,須依指示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沈怡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30日0時2分許匯款9萬9999元 5 林育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0時17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iphone14之不實資訊,誘使林育信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林育信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30日0時17分許匯款2萬元 112年3月30日0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112年3月30日0時42分許提領7000元 萊爾富超商雲大門市(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6 楊珮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30日0時19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不實資訊,誘使楊珮妮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楊珮妮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3月30日0時19分許匯款7100元 7 陳怡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23時46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不實資訊,誘使陳怡君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陳怡君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23時46分許匯款7100元 陳霈菱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8日0時1分許提領1萬5000元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8 黃程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23時49分前某時,於臉書張貼販售門票之不實資訊,誘使黃程郁閱覽後以臉書、LINE與其聯繫,致黃程郁陷於錯誤而借用友人許恆寧之郵局帳號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23時49分許匯款7100元 112年4月8日0時1分許提領1萬5000元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9 吳洧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8日0時1分前某時,假冒生活市集客服及彰化銀行行員,致電林政宏佯稱:誤將其設定為批發商,須依指示取消扣款云云,致林政宏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8日0時1分許匯款4萬9990元 112年4月8日0時9分許提領10萬元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10 陳品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6日21時8分許,假冒蝦皮買家佯稱:需驗證賣家帳戶資訊以進行交易,並要求陳品睿點擊不實之蝦皮網站連結云云,復而假冒郵局人員與陳品睿聯繫,致陳品睿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8日0時2分許匯款4萬9937元 112年4月8日0時9分許提領10萬元 臺灣銀行斗六分行(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 11 林加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20時46分前某時,假冒生活市集客服、郵局及銀行行員,致電林加育佯稱:因訂單出錯,須依指示排除錯誤云云,致林加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8日0時43分許匯款1萬7985元 112年4月8日0時50分許提領1萬8000元 統一超商保庄門市(雲林縣○○市○○○○0段000號) 12 黃于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7日16時10分許,假冒電商客服及合作金庫行員,以電話、LINE向黃于綺佯稱:因系統出錯誤植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黃于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112年4月7日19時08分許匯款2萬9985元 陳霈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4月7日21時23分許提領5000元 全家保明門市(雲林縣○○市○○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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