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少連偵)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M-113-訴緝-28-20250313-2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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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4年1月17日113年度訴緝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112年度偵字第6157號、第6158號、第6681號、6682號、第7 131號、第7138號、第7139號、第7177號、第7461號、第10100號 、第10463號、第10789號、第1079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2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4年2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稱對該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上訴期間屆滿後逾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