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ULDM-113-訴-212-202411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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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 二、本案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原定於11 3年11月6日宣示判決,惟考量被告張哲瑋陳稱有請親屬代為繳回犯罪所得之意,為確認此情及起訴範圍之疑義,本院認為有再使當事人表達意見之必要;又為免裁判認定事實出入,以求整體判決之謹慎正確,且參以本案有共用卷證之情形,為節省訴訟資源,本院認為亦有待共同被告蘇宥嘉部分審結後合一裁判之必要,考量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俟共同被告蘇宥嘉審結後,另行裁定宣判期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