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M-113-訴-311-2025012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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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李金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李金華因妨害風化案件,偵查中經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參(偵卷第31至35頁)。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經拘提未獲,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且經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未果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詹皇輝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