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少連偵)

日期

2024-12-03

案號

ULDM-113-訴-376-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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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柏獻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陞沅 選任辯護人 劉宸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0 日113年度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獻、蘇陞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6號第一審判決已分別合法送達 被告蘇柏獻、蘇陞沅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2人均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惟其等刑事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2人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2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等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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