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2-20

案號

ULDM-113-訴-385-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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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秉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2 2、7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裁定出處欄內,所為 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其中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有誤寫之錯誤,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附表: 編號 所在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0 理由欄二、㈠⒉第18、19行 且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全部洗錢犯行。 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全部洗錢犯行。 0 理由欄三、㈠⒈第4、5行 因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未遂罪處斷 因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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