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8

案號

ULDM-113-訴-401-20250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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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03號                    113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慶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蔡牧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1848號、第11940號、113年度偵字第3568號)及追 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305號、第37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其是否合 於緩刑之前提條件(被告似有因另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本案是否應擴張至包含參與犯罪組織等部分之犯罪事實等節, 尚有應調查之處,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民國114年3月20日下午3時15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合併行審理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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