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ULDM-113-訴-428-20250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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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盛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具 保 人 許瀚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瀚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盛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移審接押訊問程序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限制住居等處分,由具保人許瀚升繳納現金後,業已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許瀚升身分證影本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7至41、47至49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現遭本院另案通緝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13年12月5日雲警西偵字第1130020366號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法院通緝記錄表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