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日期
2024-11-04
案號
ULDM-113-訴-453-202411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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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53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九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9時 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