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9
案號
ULDM-113-訴-464-20241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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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WANNAKUN CHAIWAT(中文名:才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997、8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ANNAKUN CHAIWAT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中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WANNAKUN CHAIWA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 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羈押被告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庭訊問被告及辯護 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均陳稱: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兼以被告入境我國時間不長,欠缺長期穩定居住而與我國人事物產生緊密連結之關係,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又被告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之散布,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甚鉅,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程度,尚非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干預較輕之處分替代之,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㈢綜上,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13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