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0
案號
ULDM-113-訴-508-202501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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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葉昶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葉昶慶限制住居處所准予變更為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昶慶(下稱被告)先前陳報 之居所(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有誤,正確地址為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址。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至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應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 三、查被告前經本院命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號2 樓,茲因被告先前陳報之居所地址有誤,其並陳報正確之地址,應認本件聲請確有必要,且無礙於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應予准許,爰裁定被告之限制住居處所變更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