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少連偵)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M-113-訴-523-202502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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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芯葶 李昇峰 何翊聖 林延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481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丁○○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 民國114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0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